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2014年12月31日,國務院正式批復設立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從此成為中國大陸境內繼上海自貿試驗區之後的第二批自貿試驗區。
福建是中國最具成長性和競爭力的新興區域。2014年福建GDP2.4萬億元人民幣,比增9.9%;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9205.5億元人民幣,比增12.9%;進出口貿易1775億美元,比增4.8%;實際利用外商投資71.1億美元,比增6.5%。截至2014年底,已批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48681家,實際利用外資1001億美元。已有70家世界500強企業在福建投資興業。
涵蓋範圍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總面積118.04平方公里,包括平潭、廈門、福州3個片區。其中平潭片區43平方公里、廈門片區43.78平方公里、福州片區31.26平方公里。
按區域佈局劃分:平潭片區重點建設兩岸共同家園和國際旅遊島,在投資貿易和資金人員往來方面實施更加自由便利的措施。廈門片區重點發展兩岸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合作示範區、東南國際航運中心、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和兩岸貿易中心。福州片區重點建設先進製造業基地、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交流合作的重要平臺、兩岸服務貿易與金融創新合作示範區。
按海關監管方式劃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以貿易便利化為主要內容的制度創新,開展國際貿易、保稅加工和保稅物流等業務。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投資制度改革,推動金融制度創新,積極發展現代服務業和高端製造業。
對台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
一、6項在福建先行試點對台開放的內容
1.允許取得大陸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台灣專業人士在福建省註冊執業,不受在台灣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
2.新增福州市作為試點城市,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或合資企業,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台資股權比例不設限制。
3.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福建省設立合資企業,提供線上資料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台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5%。
4.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福建省設立獨資企業,經營港口裝卸、堆場業務。
5.台灣的銀行在福建省設立的分行可以參照大陸關於申請設立支行的規定提出在福建省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6.若台灣的銀行在大陸設立的法人銀行已在福建省設立分行,則該分行可以參照大陸關於申請設立支行的規定提出在福建省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二、9項在福建等少數省市先行試點對台開放的內容
1.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試點舉辦展覽。
2.委託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在當地舉辦的涉台經濟技術展覽會,但須符合相關規定。
3.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福建省、廣東省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養老機構。
4.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福建省、廣東省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
5.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服務。對在福建省、廣東省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立項和變更的申請,分別委託福建省、廣東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
6.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台資股權比例不超過49%)或合作道路客貨運站(場)和獨資貨運站(場)。對在福建省、廣東省設立道路客貨運站(場)項目和變更的申請,分別委託福建省、廣東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
7.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兩岸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台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大陸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
8.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大陸批准的“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兩岸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大陸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台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大陸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
9.在大陸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允許台資證券公司在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達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