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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銀行業務專用發票可抵扣範圍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託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其中與貸款服務直接相關的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是與貸款服務不直接相關的各類手續費或類手續費性質的費用所對應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貸款業務

由於36號文明確規定貸款利息支出不可進項抵扣,導致貸款服務利息收入實際上相當於按照全額徵稅;此外,36號文將以前作免征營業稅處理的業務,例如: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非人民銀行)之間的線下拆借業務、買入返售業務,納入了增值稅範疇,所以營改增後預計貸款服務稅負趨於上升。

 

投資業務

從本質上來說,金融產品交易的增值稅徵收方式延續了營業稅體制下的方法,儘管以6%的增值稅代替了5%的營業稅。但重要的是,賣方就其金融商品轉讓收益繳納增值稅,但交易對手方卻沒有相應的進項稅額可抵扣。法規中特別指出金融商品的交易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此外,原營業稅中的退稅規定並未在36號文中延續,營改增後不再按年匯總計算,即使全年已繳稅額大於匯總後的應繳稅額,也不予退稅。

  

不良貸款

我國增值稅法規為金融服務業中不良貸款提供了優惠政策。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營改增後,銀行的貸款利息收入在繳納增值稅時可以扣除逾期90天以上的應收未收利息,對應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也將相應減少。

 

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原本就適用於增值稅徵收,原增值稅法規定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可進項抵扣。新規實施後,進項抵扣範圍擴大,整體稅負將減輕。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資料來源:中國產經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