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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公司


越南位于中南半岛东部,国土面积331,690平方公里,海岸线长达3,260公里,气候越南属于热带季风气候,湿度在80%左右。人口结构至2011 年,越南人口共8,784万。

(1)首都及重要城市河内(首都)、胡志明市、海防、岘港及芹苴。
(2)主要出口产品:纺织暨成衣品、原油、电话及其零件、鞋类、水产品美、计算机及电子产品及零配件、机械设备及零组件、木材及木制品、稻米、橡胶、咖啡、运输工具及其零件。
(3)主要进口产品:机械设备及零组件、各种汽油、布料、塑料、纺织成衣皮革暨鞋类原物料、化学品、化学制品、饲料及其生产原料。

一、投资方式

投资方式包括:100%外资100%越资、合资、以商业合作合约(business cooperation contract)、BOT合约、BTO合约、BT合约等方式投资;购买股份;购并。

二、设立之公司型态

越南外资企业之权利,经营自决,自行选择经营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模式、投资形式、拓展产业经营规模、获得政府奖励和优惠、创造顺利条件、提供产品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待遇。自行开发市场、客户以及缔结合约、经营进出口贸易、按照经营需要雇用员工、自行决定经营业务及内部关系、占有、使用以及决定企业资产、拒绝提法律规定以外力量来源供应之一切要求、依法直接或通过授权代表人参加诉讼…等。公司型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两合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法源:越南投资法施行细则第7条)

三、投资优惠产业项目

生产新品种材料、新能源;生产高科技、生物科技及信息科产品;机械制造。农、林及渔产之养殖及加工、制盐;人工种苗、植物及畜牧新种苗之培育。使用高科技及现代科技;保护生态环境;研究、开发及创造高科技。营造及发展基础设施工程、重大投资案及大规模投资案。发展教育、培训、医疗、体育体操及民族文化事业。(法源:越南投资法第27条)

四、限制投资及禁止投资之产业项目

影响国防、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全秩序的产业;财政金融产业;影响大众健康的产业;文化、新闻、媒体及出版;休闲服务业;经营不动产;考察、寻觅、探勘及开采天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教育训练事业;自国外输入越南毒废弃物之处理;生产各种毒害化学品或属国际公约禁止使用毒害因素之计划。规定禁止投资之产业项目列表及限制投资产业项目列表,系适用于外国投资业者。(法源:越南投资法第29条、越南投资法施行细则第23条)

五、企业所得税之优惠业项目

新投资事业由于投资之产业别、所在地区(省、市、县)、工业区(加工出口区、经济特区、高科技园区)内或非工业区(加工出口区、经济特区、高科技园区)及聘雇人数不同适用不同营利事业所得税之税率减免优惠
新投资事业由于投资之特别贫困地区、经济特区、高科技园区或投资项目为高科技、科技研究、技术发展、国家重要基础设施、软件加工、培训教育、职训、卫生、文化、体育、环境等领域,投资者可享有自获利起4年内免缴营利事业所得税,后续9年减半之优惠。(参阅新公布之越南营利事业所得税法第14条有关营利事业所得税减免期间)。新投资事业由于投资之贫困地区,投资者可享有自获利起2年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后续4年减半之优惠。

六、应备文件:

外国厂商投资越南经营之投资或营业注册文件注册手续、注册前题以及注册营业内容按照本法案及越南投资法规定办理。

  1. 企业名称
  2. 企业总办公处所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电子信件地址。
  3. 明确经营项目
  4. 经营须具备法定资金设计之产业之企业法定资本额
  5. 有限责任公司及联名公司每名成员董事之入股资金额创始股东持股数额、股票种类、股票面值以及每类有权出售股票之全部数量。
  6. 公司负责人姓名、签名、户籍登记地址、国籍、国民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或其他个人合法文件;
  7. 一成员制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之姓名、签名、户籍登记地址、国籍、国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个人合法文件;
  8. 两名成员董事以上有限责任公司之创始成员董事或其授权代表人之姓名、签名、户籍登记地址、国籍、国民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或其他个人合法文件;
  9. 股份公司创始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人之姓名、签名、户籍登记地址、国籍、国民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或其他个人合法文件联名公司成员董事之姓名、签名、户籍登记地址、国籍、国民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或其他个人合法文件。
  10. 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七、投资越南公司词汇定义解释:

  1. 企业是指有名称、资产、固定办公处所以及依法请注册,并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之经济组织。
  2. 所谓营运系指以营利为目,持续所有经营流程,从生产制造至产品上市销售或提供服务等。
  3. 资金入股系指将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以成为公司单一所有权人或共同所有权人。入股资金可以是越南钱币、可自由兑换外币、黄金、土地使用权状、智财权状、技术、专利权以及其他列明于公司章程条款之资产,由公司董事成员挹注入股成为公司名下资产。
  4. 入股资金额乃公司单一有权人或共同所有权人所投入公司章程资本之资金比例。
  5. 章程资金乃公司成员董事或股东投入之资金,且确切列入公司章程条款内。
  6. 法定资金乃法律规定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额。
  7. 公司创始成员董事乃资金入股、参与公司之设立、并签署公司原始章程条款者。
  8. 公司联名成员股东以本身全部财产履行公司义务之公司成员股东。
  9. 企业负责人、无限责任企业经理、两合公司之两合成员董事、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公司董监事会成员董事及监察人、公司总经理或经理或公司章程条款规定之其他企管职衔。
  10. 授权代表乃指获公司成员董事或股东系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等法人组织按照本法案规定以书面授权履行渠等在公司的各种权限者。
  11. 公司若类属下列情况之一视为其他公司之母公司:掌握该公司章程资本50%以上或该公司普通上市股份50%以上者;有权直接或间接委任派半数或全部该公司董监事会成员董事、公司经理或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章程条款增修事宜;
  12. 企业之国籍乃企业成立与营业注册所在国家或地区之国籍。
  13. 企业长驻地址乃该法人总办公处所注册所在地 ; 系个人向企业登记以为联络地址、户籍注册长驻地址、或办室地址或其他用途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