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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香港公司新讯


香港新公司条例

 香港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1/2014号 实施新《公司条例》(622 ):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布新《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下称"新条例"),201433日生效。

  1. 限制法人团体担任私人公司的董事,新条例规定每间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个人 

  2. 新条例强制所有有股本公司采用无面值制度, 取消股份面值的概念, 以符合国际趋势,让公司在股本结构方面有较大的灵活性。

  3. 为使法令现代化,新条例废除公司须设有组织章程大纲的规定, 公司只须设有章程细则。现时载于章程大纲的内容,根据新条例的规定须纳入章程细则内。

实行新条例后,日期(201433)起计6个月的宽限期, 以遵从该项新规定, 以及向公司注册处交付董事更改通知书(表格 ND2A)作登记。过了宽限期后,还未修改变更的香港公司将会被《暂例注销》

2013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令》届满

2013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令》将于201441届满。于该日或之后生效的商业登记申请将不再豁免缴交商业登记费,应需缴付原订明的商业登记费用。

如在20143进行香港公司申请设立的,并在开业后1个月时限内[即于20144月内]提交商业登记申请者,按《2013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令》仍可豁免缴付首年商业登记费,而只须缴付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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