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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和出資期限規定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是工商登記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政府管理經濟的一個重要的措施,不斷地完善包括注冊資本在內的工商登記制度等政府管理經濟的方式方法,是適應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完善的需要。推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遵循的原則是便捷高效、規范統一、寬進嚴管、創新公司登記制度、降低準入門檻、強化市場主體責任,促進形成誠信、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 

改革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二是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

三是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由地方政府具體規定。

四是大力推進企業誠信制度建設。

五是推進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降低開辦公司成本。

根據最新《公司法》的要求,在中國境內註冊登記的公司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幣3萬元。一人獨資公司人民幣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人民幣。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一、對最低註冊資本額的限制:

根據《公司法》的要求,在中國境內註冊登記的公司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於一些從事特定行業的公司或外商投資企業,中國有關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這類行業,應符合這些特別規定。

二、對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間比例的規定: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有如下規定:

1.       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       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3.       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       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

5.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遇到特殊情況而不能按上述規定執行時,可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報告,由商務部合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三、對出資期限的規定: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資企業在章程中必須明確出資期限,如未做出明確規定的,審批機構不給予批准,登記機構也不給予核准登記註冊。

四、對外商投資某些行業的最低註冊資本額有如下的要求:

1.       從事零售或批發業務的合資商業企業,最低註冊資本應符合《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一人公司最低1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

2.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註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3.       外資、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4.       合資旅行社註冊資本最低250萬元人民幣。

5.       從事廣告業的合資企業,其註冊資本不低於30萬美元。

6.       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7.       國際貨運代理合資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美元。

8.       印刷行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9.       電信行業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跨省區基礎電信業務的,註冊資本不少於20億元人民幣,經營省區內基礎電信業務的,註冊資本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外資;經營跨省區增值電信業務的,註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經營省區內增值電信業務的,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10.    外商投資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11.    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

五、外商投資企業外方以人民幣投資的規定:

外商從在我國境內投資的企業中所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可用於再投資,擴大其原投資企業或新辦外商投資企業。 外商以人民幣投資時,所獲得人民幣利潤由當地的外匯管理部門出具證明。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的規定:

(a)    工業用地50;

(b)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

(c)    居住用地70;

(d)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

(e)   綜合及其它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