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不動產
法令依據
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2. 「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3. 「金融往來許可辦法」第5 條之1 及「臺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在臺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不動產放款業務應注意事項」。
相關鬆綁措施
為配合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大幅鬆綁現行法令對大陸地區人民購置不動產的相關限制,重點如次:
1. 開放陸資企業因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從事工商業務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或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處所,得取得不動產。
2. 取消大陸人民來臺取得不動產需說明資金來源之規定。
3. 放寬向金融機構融資之限制
(1)陸資投資人在台購買房地產之貸款規定比照本國人相關規定辦理。
(2)在台無住所之大陸人民辦理不動產物權擔保放款,核貸成數以擔保品鑑估價值50%為上限。
4. 放寬取得不動產物權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停留期限。每年來台總停留期間從不得逾1 個月放寬為4 個月;每次停留期限及次數不作限制。
5.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後,須於登記後滿3 年才得移轉,以避免陸資炒作房價。
6. 為防止大陸地區人民已將台灣地區不動產轉讓卻仍在臺滯留,地政機關需負責通報大陸地區人民轉讓不動產物權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