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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貿區最大政策出臺 FTA帳戶規則公佈

一定範圍可自由兌換

央行上海總部22日宣佈正式發佈發佈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實施細則》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風險審慎管理細則》。這是2013年央行30條中最為核心的內容,也是各方期盼已久的細則。兩項細則落地,標誌著央行30條中創新有利於風險管理帳戶體系的政策框架已基本成型,為在實驗區先試先行資本項目可兌換等金融領域改革提供了工具和載體。

《分賬核算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核心內容包括:上海地區的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建立分賬核算單元,為開立自由貿易帳戶區內主體提供經常項目、直接投資和《意見》第三部分的投融資創新相關等業務的金融服務,以及按照準入前國民待遇原則為境外機構提供相關金融服務。

《細則》明確自由貿易帳戶為規則統一的本外幣帳戶,區內主體和境外機構可根據需要開立。

《細則》明確自由貿易帳戶與境外帳戶、境內區外的非居民機構帳戶,以及自由貿易帳戶之間的資金流動按宏觀審慎的原則管理;對自由貿易帳戶與境內(含區內)其他銀行結算帳戶之間的資金流動,根據有限滲透加嚴格管理的原則,按跨境業務實施管理;對同一非金融機構的自由貿易帳戶與其一般帳戶之間的資金劃轉,應按《業務實施細則》規定的四個管道辦理。

《細則》細化了自由貿易帳戶資金兌換的具體政策安排,對已實現可兌換(包括經常專案和直接投資相關)的業務,自由貿易帳戶資金可以自由兌換;對《意見》第三部分投融資創新業務,各相關部門根據成熟意向推出意向的原則,另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等機構可在獲准之後,自貿區及境內提供各類跨境交易及清算服務。

此前,央行上海總部連續發佈了5項金融細則,包括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放開小額外幣存款上限、外匯管理支援自貿區措施。但多被外界認為是原有體系的進展和深化。而分賬核算系統則是一個重要突破。

記者上周在自貿區瞭解到,區內銀行已經做好分賬核算系統的準備工作,並經過多輪測試,只待央行的驗收。細則落地之後,預計與FT帳戶相關的金融業務將很快推進。

所謂自由貿易帳戶體系,包括FTA居民自由貿易帳戶,FTN非居民自由貿易帳戶、FTI個人自由貿易帳戶等。

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支援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建設的意見》(即上述央行30條)中,第二部分內容即是“創新有利於風險管理的帳戶體系”,與之相隨的是第三部分內容“探索投融資匯兌便利”。但兩者並不能劃等號。

有了分賬核算系統之後,區內個人可以進行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外投資;境外個人可以進行包括證券在內的各項境內投資;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以進入上海證券和期貨交易所交易,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以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在區內開展國際金融資產交易。

截止到目前,自貿區金融改革已進入“第二季”。5月14日,銀監方面發佈《關於試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相關制度安排的通知》,構成了自貿試驗區銀行業監管的基本框架;5月19日,保監會支持上海自貿區的首批細則落地。接下來,將加快推進自貿區金融市場建設。

來源:中經網/人民網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實施細則》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分賬核算風險審慎管理細則》。具體細則如下:

銀總部發[2014]46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實施細則(試行)》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風險審慎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上海銀行、上海農商銀行;其他城市商業銀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外資銀行;上海市各非銀行金融機構: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支援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銀髮【2013】244號,以下簡稱《意見》),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現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實施細則(試行)》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風險審慎管理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     自發文之日起,上海市金融機構可按上述兩細則要求,啟動試驗區分賬核算管理制度的建設工作,並按照審慎合格標準開展自評估和專業評估,經專業評估合格後,可向我總部提出系統接入的書面申請。

二、     系統經測試驗合格後,可提供方自由貿易帳戶相關金融服務。

三、     試驗區開展《意見》第三部分投融資匯兌業務中涉及到其他相關部門業務的,我總部將根據“成熟一項、推出一項”的原則,支持各有關部門分別制訂相應的具體實施細則,充分利用自由貿易帳戶予以推進。

四、     分賬核算業務所涉資料統計,由我總部另行制定操作規程。

五、     根據“先本幣、後外幣”的原則推進自由貿易帳戶業務。從本幣起步,條件成熟時擴展到外幣。上述細則發佈六個月後,由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對分賬核算業務情況進行評估,擇機啟動外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