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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香港公司新訊 


香港新  公司條例

 香港公司 註冊處對外通告第1/2014號 實施新《公司條例》(第622 章):香港公司注册處公布新《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下稱"新條例"),於2014年3月3日生效。

  1. 限制法人團體擔任私人公司的董事,新條例規定每間私人公司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個人
  2. 新條例強制所有有股本公司採用無面值制度, 並取消股份面值 的概念, 以符合國際趨勢,讓公司在股本結構方面有較大的靈活性。
  3. 為使法令現代化,新條例廢除公司須設有組織章程大綱的規定, 公司只須設有章程細則 。現時載於章程大綱的內容,根據新條例的規定須納入章程細則內

實行新條例後,日期(即2014年3月3日)起計6個月 的寬限期, 以遵從該項新規定, 以及向公司註冊處交付董事更改通知書(表格 ND2A)作登記。過了寬限期後,還未修改變更的香港公司將會被《暫例註銷》

2013 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屆滿

2013 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 將於 2014 4 1 屆滿。於該日或之後生效的商業登記申請將不再豁免繳交商業登記費,應需繳付原訂明的商業登記費用。

如在 2014 3 進行香港公司申請設立的,並在開業後 1 個月時限內 [ 即於 2014 4 月內 ] 提交商業登記申請者,按《2013 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仍可豁免繳付首年商業登記費,而只須繳付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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