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投資簡介
菲律賓的投資區域劃分
東盟自由貿易區(AFTA)6個原始成員國(菲、泰、印尼、星、馬、汶萊),菲律賓首府(National Capital Region)為大馬尼拉都會區(Metromanila),包括馬尼拉市、奎松市(Quezon)、馬卡迪市(Makati)、巴賽市(Pasay)、加洛幹市(Kalookan)、巴石市(Pasig)、巴拉那戈(Paranaque)及曼達魯永市(Mandaluyong)等13個市及4個鎮;人口約1,200萬人。其他主要城市有宿霧(Cebu)、納卯(Davao)、怡朗(Iloilo)等。 為促進外國人赴菲律賓投資及貿易,菲國近年來積極規劃開發經濟特區,提供租稅優惠及行政簡便措施。菲律賓工商部及農業部特別組織60人代表團,包括農、牧、工、商各產業領袖及相關協會與業者介紹菲律賓各項重要產業投資及貿易商機。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菲律賓政府繼續採取和執行與開明的自由化、放開和私有化並行的政策。繼續努力進一步為現有的和將來的投資者改善經營環境,包括降低在菲律賓經營的成本、改善基礎設施和確定良好的治理工作。菲律賓把本國劃分為四個投資區域。第一個區域是作為農業工商業投資區的北呂宋及棉蘭老;第二個投資區是工業城市特區,即克拉克、蘇密、甲拉描順及描描東岸港;第三區域是旅遊度假區,即未獅耶、米骨及棉蘭老的北部島嶼;第四區域是呼叫中心的網路地區,即從碧瑤至甲拉描順的經營資訊科技區。
1. 菲國經濟成長:
菲國2012年菲律賓經濟成長達6.6%,超過菲國政府設定之5%-6%目標,高居東南亞之冠,優於印尼6.2%、馬來西亞5.6%、越南5.0%、泰國6.4%、新加坡1.3%,僅次於中國大陸之7.8%,主要受2011(前)年基期低、增加公共建設支出及強勁消費支出等因素影響。
2. 主要勞工輸出國:
菲國是世界上最大的勞工輸出國之一,據菲國央行統計,海外勞工人數已突破1,000萬,占全國總人口的10%,2012年1至11月份,菲律賓接受的海外勞工匯款較前年同期成長6.1%,達到216億美元,相當於菲國GDP的10%。另世界銀行報告,預估菲律賓在海外勞工2012年向國內匯款達240億美元,緊次於印度之700億美元、中國大陸之660億美元、與墨西哥並列第三名。
3. 發展委外產業:
菲律賓現正利用其普遍使用英語優勢大力推動商業流程外包(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產業,該產業平均每年成長20%以上,外包產業三分之二收益來自客服中心,其餘三分一之來自軟體發展、動畫及工程設計等非客服部門。菲國商業流程外包中值得一提的是Call Center。目前菲國Call Center約有400家,員工規模從25,000人至10人不等。菲國Call Center產業規模領先印度,為世界首位,其業者75%集中于呂宋島(大馬尼拉),其次為中部之Vysaya及南部之民答那峨島。在菲國營運Call Center之利基為營運成本較美、加、澳洲等國低廉,網路專線設施完備、營運經驗豐富、政府大力支持、菲國員工勤勉並擁有語言優勢及業務上所需之技能。菲國Call Center之90%以上使用英文,10%亦提供英語以外如中文、日文等17種特殊語言之服務。菲國Call Center員工月薪在16,000披索至18,000披索之間(美金兌換披索匯率約為1:42)。外商在菲國設立Call Center須受到資本額不超過40%之限制,依向菲國投資委員會或經濟特區登記設立而享受租稅假期、進口免稅等不同之優惠措施。目前在經濟特區營運之Call Center共有174家。
4, 菲國經濟特區:
經濟特區(Special Economic Zones),或簡稱ECOZONES,為政府指定作為均衡發展農業、工業、商業及觀光娛樂區域。菲國經濟特區之類態如下:
(1)工業用地(Industrial Estates, IEs):
作為工業使用之大片土地,其備有道路、用水及地下廢水系統、已建好之廠房、以及供社區使用之居住房屋等基礎建設。
(2)加工出口區(Export Processing Zone, EPZs):
特殊之工業用地,其用戶主要是出口導向之企業。加工出口區之獎勵優惠包括可免除資本設備、原料及零件之進口關稅及稅捐。
(3)自由港區(Freeport Zones):
指靠近港口或機場之地區。在此區內,進口之貨物之卸貨、重新包裝、分類及處理不須付進口稅。然而,若貨物被運至非自由港區,則須繳納關稅。
(4)觀光娛樂中心(Tourist and Recreational Centers):指提供服務設施給至經濟特區參觀之國內外旅客,包括旅館、休憩中心、小公寓以及運動設施。
5. 菲律賓投資優惠措施
菲律賓辦理投資促進業務及提供優惠措施之機構如下:
(1)貿工部投資委員會(Board of Investment, BOI):
每年發表投資優先計畫(Investment Priority Plan, IPP),對投資該計畫指定領域之企業提供各種優惠措施。(IPP經總統府批准,已於2012年6月13日該計畫奬勵專案更新。該計畫將農漁加工業、造船業、知識服務產業、平民建房業、能源業、基礎建設、研發、綠色產業、旅遊業、策略性計畫、公共-私人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計畫、汽車(運輸工具)及災害預防復原等13項產業列入獎勵範圍,可享有政府提供之稅務及財政優惠,包括租稅假期等)。
(2)貿工部菲律賓經濟特區管理署(Philippine Economic Zone Authority, PEZA):
對投資菲國各地之公、民營之出口加工區(ECOZONE)之業者提供各種優惠措施。(3)克拉克開發公司(Clark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CDC):
對在呂宋島馬尼拉北部前美軍基地之克拉克經濟特區投資之企業提供優惠措施。
(4)蘇比克灣首都圈管理署(Subic Bay Metropolitan authority, SBMA):
對在呂宋島馬尼拉北部前美軍基地之蘇比克灣自由港區投資之企業提供優惠措施。(5)此外,在呂宋島北部之Cagayan經濟特區、呂宋島中部之Aurola經濟特區及民答那峨島西南部之Zamboanga經濟特區均設有管理署分別提供優惠措施予投資廠商。
6. 貿工部投資獎勵措施
菲國對在貿工部投資委員會(Board of Investment)登記之外商,依據投資優先方案 (Investment Priority Plan, IPP)提供獎勵措施如下:
(a)租稅優惠:減免4年公司所得稅(租稅假期,Income Tax Holiday, ITH),倘具創新技術先驅地位之投資,租稅假期則可從4年延長至6年。
(b)非租稅優惠:
(1) 可雇用外國人。
(2) 簡化通關手續。
(3) 免課征特定設備進口稅10年。
(4) 可經營保稅倉庫。
(5) 提供多次簽證優惠。
(6) 免課征個人生活用品進口稅及旅遊稅等。
7. 經濟特區優惠措施
在經濟特區(Philippine Economic Zone Authority ,PEZA,全國共257處)登記之外商所享受之優惠措施:
對PEZA所轄的各類經濟區、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區的外國投資。投資PEZA所轄的各類經濟區、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區的外國企業,外資可擁有100%的股權,但產品必須100%出口。如獲批准,亦可在菲律賓國內銷售30%的產品。
(a)菲律賓經濟區的類型。菲律賓經濟區主要由PEZA所轄的96個各類經濟區和獨立經營的佛德克工業區、卡加延、三寶顏、蘇比克、克拉克自由港等組成。菲律賓政府在自行設立和運營經濟區的同時,積極鼓勵私營部門設立各種類型的經濟區。所謂私營部門經營的經濟區,是指園區內的土地歸私人所有,園區內的基礎設施由私人經營者投資建設,面向國內外投資者開放,並享受政府經營的經濟區的同等優惠待遇。在PEZA所轄的96個各類經濟區中,私營部門經營的經濟區占92個,區內投資的企業有4個;由PEZA直接經營的經濟區僅4個,區內投資的企業有436個。
(b)菲律賓經濟區的投資來源和行業分佈。從經濟區的投資來源看,日本是菲律賓經濟區最大的海外投資來源國。近年來,日本對菲律賓經濟區的投資占PEZA投資總額的41%,美國占13%,居第二位,荷蘭占8%,英國占6%,新加坡占5%,韓國占4%,德國占2%,中國臺灣和馬來西亞分別占1%,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投資占1%。來自菲律賓國內的投資占投資總額的17%。
(c)@租稅優惠:
(1) 4年租稅假期,先驅地位投資6年租稅假期。到期後除課征營業毛利5%外,免除所有國稅及各種地方稅。
(2) 機器及其配件免稅。
(3) 免課征出口稅、港灣稅及本地貨物、勞務、電信、水電之消費稅。
@非租稅優惠:
(1) 簡化通關手續。
(2) 可雇用外國人。
(3) 多次簽證待遇等。
(d)在蘇比克灣及克拉克自由港登記之外商所享受之優惠措施:
@租稅優惠:
(1) 除課征營業毛利5%的公司稅外,其他地方稅及國稅全免。
(2) 進口品關稅全免。
(3) 外人持股無限制(產品內銷不得高於35%)。
(4) 無外匯管制。
(5) 他關區及企業來源之費用可從上述公司稅之稅基扣除。
@非租稅優惠:
(1) 14天免簽證。
(2) 提供外國僑民特別簽證。
8. 菲律賓的投資政策
1. 實施更便捷之商業登記制度:菲律賓貿工部在2011年第一季實施新的菲律賓商業登記 (The Philippine Business Registry,PBR)制度,使業者能更容易及更節省成本的經營企業,同時減輕政府的官僚行政干擾。實施PBR制度後,貿工部、證券交易委員會、稅務局、社會福利系統、健康保險公司及地方政府等機構在商業登記業務方面將進一步橫向整合,可在15分鐘內完成商業名稱登記。
2. 放寬多項外匯管制措施:菲律賓中央銀行於2010年10月28日實行多項放寬外匯管制措施,使資金外流更趨自由化,減緩菲國披索因遊資流入而對美元升值之壓力。菲國中央銀行放寬外匯管制包括:
(1)對外投資及購買菲國境外公債之上限由3,000萬美元提高至6,000萬美元;
(2)超過6,000萬美元之海外投資僅須向中央銀行報備而不必事前取得核准;
(3)外匯及再投資收益兌換成披索之期限,由原先規定的2至7個銀行工作日延長為30個銀行工作日;
(4)非貿易性質之買匯上限由3萬美元提高至6萬美元;
(5)外國旅客出境時,披索兌回美元之上限由200美元提高至5,000美元
(6)為支付進口貨款,自銀行購買美元之上限由10萬美元提高至100萬美元;
(7)私人企業可以外匯提前償付外債,無須事前獲得中央銀行核可。
3. 投資於BOI每年修改、增補的IPP領域
(1)先鋒領域:
在IPP投資範圍內,任何行業均有可能被視為先鋒領域,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在菲律賓尚未有過的、已獲商業推廣的(製成品或原料的)生產、製造和加工業。但不得是單純組裝或包裝項目。
B、使用某種設計、配方或組合、工藝、加工工序或系統生產的、菲律賓尚未有過的原料或製成品,或是(使用上述設計、配方等)將某種生產要素、物資或原料轉化成菲律賓尚未有的原料或製成品。
C、從事菲律賓農、林、礦產業的商業開發或經營,包括因地制宜的食品加工工業。有關專案要符合菲律賓農業政策導向,可由 BOI 單獨規劃,或與有關部級單位協商立項。
D、非常規燃料的生產,或使用非常規能源的工業設備的製造,或同類最終產品的生產、製造或加工過程中使用或轉化使用了煤或其他非常規燃料,或在同一過程中使用或轉化使用了相當比例的菲律賓當地原料。
在先鋒領域,外國投資企業可擁有100%的股權。但BOI特別規定了一條“外資先鋒企業應在30年之內或由BOI決定的更長的期限內,使該企業過渡為菲律賓當地人所有,即菲律賓當地人持股達到60%。”但如該企業產品出口達100%,則不受此規定限制。
(2)優先領域(又稱非先鋒領域):
在IPP領域內,不滿足上述先鋒領域條件的所有行業均為優先領域。在優先領域內,外國投資企業所持股權限於40%。但如出口達70%,外資持股比例可放寬。
(3)出口導向企業:
外資可持多數股權(40%以上),但產品出口必須達70%以上;如為菲律賓人所有,產品出口只需達50%。出口企業包括從事出口的生產、貿易和服務企業(公司)。菲律賓國稅局於2010年8月25日公佈實施Revenue MemorandumOrder:RMO72-2010,增加申請避免雙重課稅之檔種類及檔的格式,並依據所得大小適用不同之申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