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shore Banking Unit
OBU金融
OBU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簡稱。一個國家制定特別的法律,將其與本國金融體系分開,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境外通貨為交易仲介,境外客戶為交易對象,給予租稅減免、或免除金融管制等優惠條件,吸引國際金融業者前來從事金融業務。銀行提供此金融業務是為了要吸引國際金融性機構、外國企業與外國自然人來台參與國內投資。
OBU特色
台灣OBU初期僅能從事存款、放款、匯款之業務,在民國81年中央銀行將OBU的業務範圍大幅放寬,最顯著的是准許OBU承辦信用狀的開發、通知、押匯,尤其在兩岸經貿活動愈來愈熱烈之際,信用狀業務的開放,使得OBU的功能得以更進一步發揮,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按政府規定營業,其資金運用與取得不同於一般金融機構,特色如下:
資金自由化:
國際匯兌自由化,資金移動自由化,政府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資金通常不加限制。以境外公司名義在OBU往來,可免去境外盈餘匯回台灣母公司,再匯出時造成之匯率差價損失。市場隔離化:
因其業務依據特別立法,服務的對象為境外人士,而非本國居民,因此與本地的金融體系分隔,可免對本地之金融和經濟造成衝擊。租稅優惠化:
國家在政策上常給予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存款準備、存款保險,及營業稅所得稅上之減免,以吸引更多業者前來交易。-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境外公司於OBU內所進行的交易行為,若以境外公司接單並從事國際貿易, 因交易行為發生在國外,無須繳交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捐。
- OBU資金成本較低,境外客戶向OBU借款,可享較優惠的放款利率。開信用狀、押匯等進出口業務操作方便。資金進出自由,便利海外投資及國際貿易之拓展,不受境內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規的限制不受利率管理條例管制。
陸資設立OBU
OBU外匯管理依市場機能運作,資金進出相當自由。目前對於未涉及新台幣兌換之純外幣資金進出已完全自由;而涉及新台幣兌換之外幣資金進出方面,有關商品、服務之外匯收支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本交易(包括直接投資與證券投資)均已完全自由,僅對以下資金進出尚有少許規範,以維持新台幣匯率安定。金融機構大致可區分為存款貨幣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兩大類,且訂有「管理外匯條例」,據以實施外匯管理、穩定金融。所稱外匯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為因應陸資企業及大陸人民因投資衍生之在台服務需求,由金管會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及訂定相關行政命令,據以辦理相關金融服務:
Ω放寬指定銀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匯業務範圍
- 除原已可承作之外幣存款、匯款、進出口外匯等業務外,開放辦理外幣授信業務。
- 現行匯出款項限制由正面表列改採負面表列管理。
Ω開放國內金融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進行新台幣金融業務往來
- 往來對象如為已取得國內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取得投資許可)者,比照與本國人來。
- 往來對象如未取得國內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者,除新台幣授信業務外,其餘業務往來比照與未取得國內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之外國人之往來(目前無住所外國人相關規範:開設新臺幣帳戶以活存、活儲及定期存款為限;可進行一般匯兌;新臺幣放款用途限於證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或其他經許可者。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匯金額未超過5,000萬美元者,逕行向銀行業辦理結匯。超過者,須經由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個人、團體每年累積結匯金額未超過500萬美元者,逕行向銀行業辦理結匯。超過者,須經由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未超過10萬美元者,逕行向銀行業辦理結匯。超過者,須經由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