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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簽證
短期居留

 

免簽證

下列國籍者,可依據「免簽證」規定直接來台。日本、英國、愛爾蘭停留期間為90天,其他國家為30天。免簽證適用國家有下列二種分類:

第一類:持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哥斯大黎加、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日本、韓國、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來西亞、馬爾他、摩納哥、荷蘭、紐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美國等38國護照之旅客。

第二類:持有效美國、加拿大、日本、英國、歐盟申根、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等先進國家簽證(包括永久居留證)之印度、泰國、菲律賓、越南及印尼等5國旅客。

洽商停留

預計來台洽商超過30天,可持「洽商證明」: 所屬公司(廠商)在職及派遣證明函、在台廠商邀請函、商務往來函電及交易紀錄(如信用狀、電匯款收據或進出口貨品提單等),向駐外館處申請洽商停留簽證。如果外籍人士之國籍屬於下列特定國家,則必須依領事事務局的「特定國家人士來台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辦理簽證。

第一類屬於申請我國簽證須完成擔保手續的國家:阿富汗、阿爾及利亞、不丹、柬埔寨、古巴、伊朗、伊拉克、 寮國、索馬利亞、敘利亞等國。

第二類屬於申請我國簽證須於指定地點提出,並由國內關係人完成擔保手續的國家:孟加拉、迦納、緬甸、奈及利亞、尼泊爾、斯里蘭卡、巴基斯坦、喀麥隆、塞內加爾。

應聘停留

欲來台短期工作(180天以下)之外籍人士,應先由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工作許可證明」,再持此證明向我國駐外館處或領事事務局申請應聘停留簽證。

 

《長期居留簽證》 

投資居留

欲投資台灣之外籍人士,投資金額或營運資金20萬美元以上得申請2人,投資金額或營運資金每增加50 萬美元得申請增加1 人,最多不得超過7人。可向「經濟部投資審委員會」申請「投資證明」,再持簽證申請表、護照正本與影本、投資證明等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或領事事務局申請。

應聘居留

欲來台長期工作(180天以上)之外籍人士,應由國內雇主先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許可函」,而後再由申請者持簽證申請表、護照正本與影本、聘僱許可函等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或領事事務局申請。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服務

大陸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之申請,另以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規範之。各項大陸人士來台之入出境許可,依一般大陸專業人士來台之相關規定提出申請,並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等相關機關進行審查。大陸專業人士任職於在台陸資企業及來台從事相關活動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1 年或經許可得核發1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為引進大陸地區科技與產業技術,凡符合一定條件或因引進技術而附隨之大陸產業技術人士皆得申請來台,總停留期間最長為6年。另外,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亦得申請來台服務,初次停留期間不得逾3年,停留期間屆滿,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且無延期次數限制。該簽證申請流程約需5個工作日,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與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核。

外國人之外籍配偶依親居留

外國投資者如欲攜眷(配偶)來台,可依「在台有合法居留身分人士之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手續說明」之規定,持簽證申請表、護照正本及影本、婚姻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依親對象之在台永久居留證、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等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或領事事務局申請。

外國人之未成年子女依親居留

外籍投資者如欲攜眷(未成年子女)來台,可依「在台有合法居留身分人士之外籍20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申請依親居留簽證手續說明」之規定,持簽證申請表、護照正本及影本、出生證明正本及影本、父母之婚姻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依親對象之在台永久居留證、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等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或領事事務局申請。大陸專業人士及其隨行眷屬相關權益

  1. 經許可在台停留1 年之上述大陸專業人士及其配偶及子女,可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參加健保。
  2. 上述大陸專業人士未滿18 歲之子女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各級學校,或外國僑民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