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au
澳門
公司資訊
位於中國東南部沿海,地處珠江口西岸,據香港60公里,廣州145公里。總面積平方公里,由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兩個離島組成。官方語言為中文和葡文,粵語為日常用語。英語在貿易、旅遊和商業領域廣泛運用。
基本資訊
- 隨著澳門經濟的快速發展,產業結構已從過往的博彩旅遊業、加工出口業、金融業及房地產建築業四大支柱,發展為以服務業為主體的產業結構;
- 稅率:百分之五的政府稅,進口則全免、煙﹑酒﹑汽車均需徵收消費稅;經營工業所得純利徵收所得補充稅屬累進稅,稅率由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二;所有工商機構每年均須繳付一個固定的營業稅,即三十七點五美元;
- 澳門經貿推廣活動每年主辦/協辦即參與在澳門、內地全球各地舉行的各類大型經貿展會和貿易投資合作洽談等活動;
- 投資者必須收先得到澳門政府之准照方可在澳門公司登記從事離岸服務業;
- 離岸非金融機構須依據澳門之商業法規設立及存續;
- 在澳門開設之離岸非金融機構,必須履行實質業務運作的規定,並按照申請離岸准照時之投資計畫發展,方可獲得法令賦予之各項優惠。
經濟概況和營商優勢
隨著《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DPA)和《泛珠江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定》的進一步落實,澳門與內地,特別是泛珠江三角區域的經濟融合進一步深化。生產總值年平均實際增長率超過10%;2013年上半年生產總值為澳門幣980.75億元,經濟實質增長率為10.5%;失業率維持在較低水準;訪澳旅客人數、零售業銷售額、居民收入中位數等經濟指標均顯著提升。
公司登記
負責非金融離岸業務的審批、技術協助和監管工作,並通過推廣活動促進非金融離岸業務在澳之發展。允許在澳門經營的離岸機構分為「離岸商業服務機構」。政府向離岸商業活動提供多項稅務優惠。
(一)離岸業務規範
離岸機構可分為離岸金融機構及離岸非金融機構兩個類別,依據第58/99/M號法令《離岸業務法》離岸金融業由澳門金融管理局審批及監管,離岸非金融業則由澳門政府審批及監管。
離岸業務的經營必須遵守以下條件:
a.只採用非澳門幣為交易及結算之貨幣;
b只針對非澳門特區居民為銷售對象;
c.只針對非澳門特區市場;
澳門公司註冊申請無論是否為澳門本地居民,均可申請經營離岸業務。
(二)離岸非金融機構
(三)經營離岸服務業之稅務優惠
a.離岸服務業可向受多項稅務優惠或豁免,包含所得補充稅/營業稅及印花稅,豁免之印花稅包括:
(a)離岸機構之設立,以及該等機構之公司資本之增加
(b)關於離岸風險之保險合約
(c)離岸業務範圍內需要之銀行交易活動
(d)因從事離岸業務而與住所設在非本地區之實體訂立之合同
(e)購買物業用作離岸機構辦公地點之相關物業移轉印花稅
b.獲准在本澳定居之離岸機構領導及專業技術人員,可豁免繳交在離岸機構工作首三年之職業稅。
(四)離岸非金融機構之手續
- 呈交申請表,申請獲批准後,投資者須註冊離岸機構,依照澳門特區的商業法規完成設立公司手續;
- 離岸機構在完成所有公司註冊的步驟和手續後才可獲得由澳門特區政府發出之離岸服務許可證。離岸機構需聘請澳門核數師暨會計師委員會註冊之獨立核數師審計公司會計帳目,並將每年度的審計報告呈交澳門政府。
(五)關於對外貿易的限制
澳門是一個高度開放的市場,享有自由港及單獨關稅區地位,沒有外匯管制,資金進出自由,進口貨物(如原材料、機器設備)無須繳付稅款。進出口公司根據《消費稅規章》,含酒精飲料<酒精強度以容積計算高於或相等於30%(20度)>之飲料(米酒除外)、煙葉進口,須繳付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