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萊公司遷冊公告須知
一、通知
1. 本通知根據54條AMBD法規發出,並適用於2000年所註冊的代理人及持有該國執照的公司。
2. 本通知將立即生效。
二、處罰
根據AMBD法規第54條,任何未能接受或遵守的持照人,即屬犯罪行為,可處20,000元以下罰款。
三、國際商業公司遷冊於賽席爾共和國相關資料
賽席爾註冊局對於遷冊之公司,將放寬查名審核標準,請於查名時特別告。
四、遷冊應備文件
1. 註冊證書副本: 需經原註冊局核實(Certify True Copy);
2. 公司章程副本: 需經原註冊局核實(Certify True Copy);
3.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由原註冊局核發, 一個月內有效;
4. 董事聲明書(Certificate of Director) : 由董事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