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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Companies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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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工商
登記簡介


台灣積極延伸製造價值至整合服務,隨著兩岸經貿開放與正常化,使法規環境更加穩定與透明;並依循國際規範進行修訂外人投資法規,建立兩岸產業合作平台,促進兩岸貿易更加自由化,吸引外商可來台參與兩岸產業合作。   

 

兩岸隨著解除多項管制,預期兩岸更為整合,外商可積極將台灣納入其亞太地區的整體規劃之中。最後,法規限制鬆綁,商務人員與資金的跨國移動更為自由,得以降低跨國營運的交易成本。台灣產業將充分整合於大中華經濟圈,創造新投資商機,進而充分鏈結於國際加值鏈,達成台灣、外商與大陸三贏的局面。

20085月兩岸兩會恢復聯繫管道之後,已經簽署了6項協議,兩岸兩會的協商制度化已邁入常態化的階段,另外,於2010629日正式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同年912日生效,自201111日起貨品貿易和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全面實施,清單內貨品開始降/免稅,以嘉惠兩岸民眾。ECFA不僅是兩岸市場開放與推動經濟合作的基礎,更是未來檢驗兩岸關係重要的試金石,有助台灣持續扮演全球跨國企業運籌大陸市場門戶地位之角色與國內企業全球佈局,同時國內企業積極延伸製造價值至整合服務價值。全球布局的經驗與上下游整合基礎,具有靈活彈性的企業、完善的基礎建設以及適合先進科技研發的產業環境外,台灣科技產業競爭力主要仰賴優異的高科技基礎建設與研發人才聚集,已成為全球高科技產品的供應基地。 

近年來台灣國際化程度漸高,為使租稅制度與國際發展趨勢接軌,營造公平合理租稅環境,並因應經濟發展變化與跨國投資需求,台灣稅制已進行多次修正與改革。

1998年實施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兩稅合一制度

2005年實施反避稅措施-移轉訂價制度

•2006年實施所得稅之最低稅負制

•2009年將虧損扣抵年限由5年延長至10

•2010年實施產業創新條例,接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2011年實施反避稅措施-反自有資本稀釋制度

•2011年實施特種或務及勞務稅條例

為促進國際經貿交流及避免跨境國交易之重複課稅,與大陸簽訂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約定兩岸海運及空運相互減免營業稅及所得稅。

為提供各國及陸資來台投資誘因,台灣提供合宜的企業營運環境,在土地成本方面,台灣的商業辦公大樓租金相較其他國家為低,並持續改進行政流程,加速廠商取得土地,便利外商及本地企業投資設立軟體、物流及生產製造據點。由於積極開發新的科學工業園區、一般工業區及設立自由貿易港區。台灣的水電、交通及電信等基礎建設完備,並滿足各類投資產業需求

 

完整的國際交通與運籌能量

優質且廉價的水電與電信服務

寬頻滲透率高

國際機場/國際商港/客運/鐵路/公路及高速鐵路大幅縮短南北的往來時間

規劃多項稅務政策,如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針對產業升級提供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台灣租稅環境良善,申報程序簡易,稽徵程序公開透明,與稅捐稽徵機關之溝通管道順暢,且政府因應經濟情勢續行租稅改革,例如調降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遺產贈與稅之稅率等等,使台灣之投資環境於亞太地區更具吸引力。

外國人在台灣境內之投資,受到外國人投資條例之保障,提供高度保障的投資環境。就商業環境而言,具有商業法規,除一般從事商業活動有關之智慧財產保護外,亦具備完善的勞工保障制度,以「勞動基準法」為主要勞動法規,進而促進勞資合作關係及提供勞工完備的就業保帳。台灣企業之會計制度,將逐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具有原則基礎、沒有例外、最少規定、需要專業判斷等特色,可提高財報透明度、降低資金成本、節省重編成本。加上兩岸政策進一步鬆綁,整體投資環境已與國際接軌。

 

辦事處簡介及功能

辦事處是指政府處理事務的一個部門或行政單位,也是辦理某種業務或提供服務的地方。同時也是指在某地的一個組織團體,辦事處是非獨立核算的非法人機構。所以,辦事處是不可以有購銷行為的,只會有費用,不會有營業收入。辦事處是沒有公司的性質,所有的一切都得從總公司走,包括開票、收款。因此,辦事處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充當協調角色,為總公司開展業務及拓寬市場起到“溝通” 和“橋樑”的作用。能做為外資或陸資企業執行市場開發/市場推廣/售後服務等初期服務起到其基本功能。

 

分公司簡介及功能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母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搆。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搆,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母公司的附屬機構,並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分公司雖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可代表國外母公司於當地進行營業行為,開立發票,亦需要申報繳稅,申請需先經過台灣投審會核准方可設立,功能上基本與設立一般有限公司差不多,並且稅後盈餘匯出並不課徵20%的暫扣繳稅

 

子公司簡介及功能 

外資或陸資在台成立一型態可分成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後與當地一般有限公司相同,位當地獨立法人,具有法律及經濟上之獨立性,註冊資金並需到位,也可成立分支機構,開立發票,進行營業行為。稅務上除了17%營業所得稅外,股利匯出時並須扣繳20%的暫扣繳稅,但可享有相關的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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