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estment Commission
投審會
報備
查及管理機制,經濟部投審會已建立陸資審查機制,建立陸資資金來源或其他事項之申報機制,以利身份認定及管理。主管機關在必要時應就申報事項進行查核,將依據申請案件之金額、業別項目、投資類型、投資人身分等,會同相關機關共同審查。
外資企業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來台投資
申請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 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申請,及擬經營之營業項目(必須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正面表列),需於申請商業登記前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籌設許可,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籌設許可後方能進行申請來台灣設立(分公司)商業登記。
台灣設立(分公司)基本商業登記流程
- 公司名稱申請核准
- 申請陸資投資許可;
- 申請匯入投資額資金審定;
- 公司設立登記-經營之營業項目必須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正面表列
- 申請稅藉編號;
- 申請營業登記;
- 申請工廠設立登記-視選擇之廠房地點(非製造加工業者免);
- 出進口廠商登記-買賣業者適用(可直接連結國際貿易局網站線上申辦)。
陸資來台灣設立(分公司)及投資基本規範及配套措施
法制規範
(一)投資及設立許可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
- 陸資公司(或外資企業)在台設立分公司之登記
- 陸資企業(或外資企業)在台設立辦事處之登記
- 陸資企業(或外資企業)在台設立子公司之登記
- 間接陸資(或外資企業)-大陸公司經由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或出資額逾30%/或對其具有控制能力之第三地區事業轉投資
(二)大陸專業人士來臺相關配套
- 大陸專業人士任職於在台陸資企 業及來台從事相關活動
- 陸資企業聘僱之大陸專業人士來 台從事相關活動
(三)金融相關配套陸資來台投資所涉金融事務相關規範
兩岸條例第36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
(四)稅賦配套陸資企業及大陸人民在台課稅規範
兩岸條例第25條、第25 條之1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五)購置房地產相關配套
- 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
- 不動產貸款兩岸條例第69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5條之1
(1)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物權許可辦法
(2)臺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在臺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不動產放款業務應注意事項(金管會)